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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并举

发布时间:2025-12-19|来源:源点credit|专栏: 行业信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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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健全“查人找物”、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不断丰富执行“工具箱”,持续构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失信惩戒机制,取得多项工作新突破、新进展。

一方面,开展“失信”与“失能”分类管理,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和信用修复措施,帮助努力偿债的被执行人经济再生。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7月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同年10月开通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公示惩戒措施。

今年1月至1110日,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189.7万人次,同比下降3.46%,自去年新纳入失信人数首次出现下降以来,已连续六个季度下降;222.9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信用修复人数超过新纳失信人数。

截至20256月底,累计有1710万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压力自觉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近年来,通过对失信行为综合治理,社会公众法治意识、诚信意识不断提升,执法司法环境不断改善,有力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注:鉴于本网站以前发布的累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数据,包含有因履行完毕义务等原因已从失信名单中退出的情形,以及同一被执行人因多个执行案件被多次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为了更加确切地反映当前失信主体的个数,自即日起,本网站发布的相关数据为扣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后的数据,即处于失信状态中的失信主体个数。)

另一方面,严厉惩治失信行为,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惩戒“分级分类”,根据失信行为的具体情节、严重程度及履行意愿,采取宽严相济的信用惩戒措施。对于恶意逃债者,予以联合信用惩戒等“重拳”惩治;对于确因经营失败等暂时失能的诚实债务人,则给予一定的宽限和出路,鼓励其重新振作、主动履行。

针对被执行人规避限高令手段日益多样、隐蔽等问题,最高法明确要求,要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限高令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实现失信被执行人数“减存遏增”,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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