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潮州市湘桥区糖蜜晓食杂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5102MAA4KQ7G4C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余宇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潮湘市监罚字〔2023〕1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述事实,当事人发布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有网店(网店ID:铭正滋补好物优选)一间,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23年3月25日,当事人委托潮州市湘桥区博熙广告制作店为其设计销售页面后,于2023年4月10日上架了一条标题为“同仁堂DHA藻油儿童青少年成人孕妇营养鱼肝油明目益智增强记忆”的链接用于销售“北京同仁堂DHA藻油凝胶糖果”,当事人销售的“北京同仁堂DHA藻油凝胶糖果”是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滦南分公司委托山西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无法证明该款预包装食品具有“明目”、“增强记忆”的功效,至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为涉事网页设计制作投入费用1200元。通过该页面共成功交易3单,售出5瓶,其中2瓶售出的单价为38.9元/瓶,另外3瓶售出的单价31.3/瓶,总售价为:171.7元,扣除每瓶成本21元后,总成本105元后,共盈利66.7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
|
罚款金额:
|
0.24
|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1
|
处罚机关:
|
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