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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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华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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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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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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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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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5MA9YBUUU2P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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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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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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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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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金处字〔2024〕A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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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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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在网络销售商品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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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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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开设网店,网店名称为“HLK餐饮具官方旗舰店”,主要从事销售不锈钢餐具。该网店于2024年6月在不锈钢汤桶的销售页面上标注“HLK食品级316加厚商用不锈钢圆桶汤桶”广告语,经核实当事人上述产品进货单据是201汤桶,当事人供述该产品实际材质是201,上述广告语存在网络销售商品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以上文字广告用语是由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并自行发布到网页的,广告设计费用共计为500元。接受调查期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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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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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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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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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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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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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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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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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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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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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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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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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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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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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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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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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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