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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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启成贵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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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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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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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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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30599848416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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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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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启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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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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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沙罚〔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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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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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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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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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
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上西林村铁桥路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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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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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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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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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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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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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你单位属于从重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陆拾叁万陆仟柒佰贰拾陆元壹角叁(¥636726.13);2、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自行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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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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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7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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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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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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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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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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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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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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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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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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