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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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上饶镇昌乐电器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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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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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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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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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5122MA56LFQ022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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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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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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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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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市监处〔20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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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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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热水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家用燃气热水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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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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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热水器”;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家用燃气热水器”;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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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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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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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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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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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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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热水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热水器”,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家用燃气热水器(产品型号:JSQ12)1台;
2.罚款人民币130元;
(二)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家用燃气热水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家用燃气热水器”,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元;
综上,罚没款共计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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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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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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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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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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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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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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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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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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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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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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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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