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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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钢镚儿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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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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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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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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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5122MAD5C9YP6X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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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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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紫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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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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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市监处〔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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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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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雪燕制作“桃胶雪燕炖奶”,雪燕为非食品原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在采购制作原料时无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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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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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雪燕制作“桃胶雪燕炖奶”,雪燕为非食品原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在采购制作原料时无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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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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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采购制作原料时无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雪燕)制作食品(桃胶雪燕炖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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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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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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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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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雪燕一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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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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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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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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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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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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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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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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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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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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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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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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