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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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豪顺摩托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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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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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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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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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5122MA7NEAFP40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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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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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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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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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市监处〔20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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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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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豪顺摩托车行(吴杰豪)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b)的规定;
饶平县豪顺摩托车行(吴杰豪)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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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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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豪顺摩托车行(吴杰豪)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及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b)“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 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饶平县豪顺摩托车行(吴杰豪)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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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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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豪顺摩托车行(吴杰豪)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饶平县豪顺摩托车行(吴杰豪)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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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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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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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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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从轻):
一、没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TDR3187Z(整车编码:214522520774310)、TDR3180Z(整车编码:214522520865910)的电动自行车2辆;
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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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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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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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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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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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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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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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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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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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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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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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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