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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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亚涛贸易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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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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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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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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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5122MABWNMD63M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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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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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育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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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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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市监处〔202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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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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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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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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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在《营业执照》上没有包含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9日从饶平县振展烟酒商行购进的卷烟,并于当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于2025年5月13日被我局和饶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卷烟之后,停止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当事人购进卷烟共计4个品牌规格成品卷烟共9条,规格均为10盒/条,均为整条购进,上述卷烟的购进及销售均采用现金交易。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上述卷烟购进单据,除了上述卷烟外,当事人没有再购进和销售其他品牌规格成品卷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4个品牌规格成品卷烟共6.5条,经饶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许铁海、郑臣义现场鉴定为真品卷烟和估值为1405元,现场核价与零售价一致。被查获的卷烟中:双喜(硬红五叶神)2.4条(零售价220元/条),真龙(起源)1.5条(零售价250元/条),七匹狼(红)1.2条(零售价150元/条),云烟(软珍品)1.4条(零售价230元/条)。至被查获止,双喜(硬红五叶神)购进3条,每条的购进价格为210元,共630元,销售价22元/盒、即220元/条、卖出6盒、共132元、获利6元,按每条的销售单价计算220元/条,3条的货值金额共计660元;真龙(起源)购进2条,每条的购进价格为240元,共480元,销售价25元/盒、即250元/条、卖出5盒、共125元、获利5元,按每条的销售单价计算250元/条,2条的货值金额共计500元;七匹狼(红)购进2条,每条的购进价格为140元,共280元,销售价15元/盒、即150元/条、卖出8盒、共120元、获利8元,按每条的销售单价计算150元/条、2条的货值金额共计300元;云烟(软珍品)购进2条,每条的购进价格为220元,共440元,销售价22元/盒、即220元/条、卖出0盒、共0元,该商行员工自己抽了6盒,获利0元,按每条的销售单价计算220元/条,2条的货值金额共计440元。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总额为1920元,其中售出卷烟计3个品牌规格成品卷烟共19盒,销售额共计377元,从中获得利润19元;该商行员工自己抽了卷烟计1个品牌规格成品卷烟共6盒,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132元;未销售的卷烟总共有6.5条,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1405元,与现场核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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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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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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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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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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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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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元;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综上所述,对本案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从轻):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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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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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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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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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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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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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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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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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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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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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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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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