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103MAK1HEA33K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林史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江东罚字〔2026〕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单位于2024年6月在潮安区江东镇下湖村牛埔片西侧3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现状为占地面积约57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六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首层层高6米,标准层层高约3.6米,主体已完工封顶,内外部未装修。该用地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安集用(2005)字第51211072701019号,用途为工业,使用权面积6000平方米。经聘请潮州市佳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测量,该宗违法建筑占地面积573.73平方米,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为特殊用地123.74平方米、工业用地449.99平方米,国土空间规划为工业用地573.73平方米,楼房建筑面积3597.76平方米。经聘请广东智科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该宗违法建筑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评估结果为房屋安全性等级评定为Asu级,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规定,不影响整体承载经聘请潮州市中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程总造价为3075710.95元(叁佰零柒万伍仟柒佰壹拾元玖角伍分),计量总面积为3597.76平方米,单方造价为854.90元/m2。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第三方测绘鉴定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责令完善手续,消除影响。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肆佰叁拾伍元肆角叁分(¥261435.43); 2、责令完善手续。
罚款金额: 26.143543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17
处罚机关: 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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