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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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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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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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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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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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5103MADAQX8E7L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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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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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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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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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沙罚〔202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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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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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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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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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7 日,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到当事人单位店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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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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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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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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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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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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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你单位属于从轻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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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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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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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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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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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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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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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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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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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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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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