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许可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103007337853E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洪旸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潮安区消除生活污水处理空白区建设工程(韩江流域)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安水许决字〔2025〕2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一、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 本项目位于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含对江东镇北街居委、井美村、圆山村、独树村、上庄村、中庄村、下庄村、红砂村、龙口村等9个村居尚未配套污水管网部分进行补充完善,共新建污水管DN400-DN800约12472米。 项目总占地面积2.44公顷,均为临时占地;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4.05万立方米,挖方总量2.34万立方米,填方总量1.71万立方米,借方总量1.19万立方米,弃方总量1.82万立方米。项目概算总投资8693.9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8144.77万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投资估算为38.29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0万元,本方案新增36.22万元)。工程计划于2025年4月底开工建设,2026年9月完工,建设总工期17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44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施工建设期间应注重做好场地内临时排水、拦挡、覆盖等措施,落实绿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危害。 (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为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特别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项目施工图设计,并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开展,报主体工程审查、审批部门办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审批手续。 (二)你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管理,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并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要按相关规定制定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确定水土保持目标、任务与要求,落实责任跟踪与奖惩措施,定期检查落实。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临时堆土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如产生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施工建设期间应注重做好临时排水、拦挡、苫盖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迹地植被。 (四)你单位应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制度,及时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你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六)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你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七)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对该项目整体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我局将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你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5/09
许可有效期自: 2025/05/09
许可有效期至: 2028/05/08
许可机关: 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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