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许可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451030567907341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阮创奇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潮州市潮安区农田灌溉渠系整治项目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安水〔2024〕10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一、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 本工程位于潮安区,工程涉及潮安区的古巷镇、登塘镇、庵埠镇、东凤镇、龙湖镇、浮洋镇、金石镇、沙溪镇、凤塘镇、江东镇、赤凤镇、归湖镇、文祠镇、凤凰镇、万峰林场共15个镇(场)及安揭引韩。本工程属于建设类改建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灌溉渠系改造,配套建设供水管、田间排渠、山塘、引水陂、电灌站、灌区建筑物等。其中山塘进行加固7座、引水陂改造14处、电灌站重建79座、水闸改建15座、渡槽改建3座、蓄水池拆除重建7座、机耕桥改建1座,工程计划建设渠道长336.397km、供水管21条8.15km。其中干支渠20条长43.492km、斗农渠923条长289.301km、排渠6条长3.604km、供水管21条长8.15km。 本工程占地128.11hm2,其中永久占地33.36hm2,临时占地94.75hm2,均属水利设施用地、荒草地、耕地。工程总挖方量为73.56万m3,工程总填方量为59.24万m3,外购块石4.35万m3,余方17.79万m3,其中9.35万m3交由浮洋镇潮州市潮安区恒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余泥收纳场处理利用、5.66万m3交由古巷镇潮州市韩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泥收纳场处理利用、2.78万m3交由凤塘镇潮州市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泥收纳场处理利用。工程概算总投资为34448.8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7725.00万元。本工程计划于2024年10月开工,计划2027年3月完工,工程总工期30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8.1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施工建设期间应注重做好场地内临时排水、拦挡、覆盖等措施,落实绿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危害。 (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70912.4元。请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技术审查核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70912.4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田间土地整治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建设占地面积1281148.56m2,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田间土地整治建设总面积为496295m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367971m2及田间土地整治建设:128324m2),属免征范围,故实际缴纳面积为784854m2。 四、有关工作要求 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水土保持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特别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开展,报主体工程审查、审批部门办理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审批手续。 (二)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管理,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并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同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确定水土保持目标、任务与要求,落实责任跟踪与奖惩措施,定期检查落实。 (三)要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你单位要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制度,及时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你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你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七)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对该项目整体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我局将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你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0/10
许可有效期自: 2024/10/10
许可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机关: 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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