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
发展产业金融服务业项目认定标准、
扶持措施和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规〔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金融服务业项目认定标准、扶持措施和监管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金融服务业项目认定
标准、扶持措施和监管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潮府规〔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优先发展产业金融服务业项目认定标准、扶持措施和监管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金融服务业项目的认定、扶持和监管。
二、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符合现行潮州市政府公布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要求,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金融服务业项目可认定为优先发展产业金融服务业项目: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
2、金融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5亿元,年均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优先发展产业金融服务业项目实行认定申报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确定认定方案并组织认定。项目拟落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出具项目认定批复。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批复前,用地规模15亩以下或此前项目投资人已有项目落地潮州市的,报金融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用地规模100亩以上的,由金融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扶持措施
按照《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潮府规〔2024〕3号)规定,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符合用地集约的,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市场价格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该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对应上级相关土地出让价格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四、监管指导意见
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金融服务业项目监管坚持高质量引领原则,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监管坚持“市县联动、部门协同”的原则。
(一)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优先发展产业金融服务业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与竞买申请人签订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并对项目投资者的履约情况核查。
(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应含以下约定:
1、项目投资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个月内取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开工,原则上须一次性规划建设;分期建设的,须一次性规划且只分两期建设,两期竣工验收后,可按首期开工建设认定。首期报建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分别不能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的70%。
2、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6个月内(重大项目另行约定)须全面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并正式营业。
3、企业如因自身原因,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逾期1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企业逾期2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逾期的,经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后,开工时间可相应顺延。
4、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项目年均产值(营业收入)进行考核。项目正式营业满1年后的首个自然年度算起,对5年内年均产值(营业收入)进行考核,5年年均产值(营业收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企业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
5、对未能履约的企业,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产业主管、市场监管、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项目投资者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置,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此外,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还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产值规模、实收资本、环保措施、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奖励措施等具体要求。
五、附则
(一)本文件未尽事宜,可提交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决策。
(二)本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文件自2024年9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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