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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不动产登记部分证明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4-28|来源: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专栏: 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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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 号),规范开展我市不动产登记部分证明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概念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不动产登记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变更证明材料等,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情形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死亡证明或者死亡时间证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承诺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由于死亡年代户籍制度不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3)公安部门已出具被继承人因死亡被注销户籍的证明或民政部门已出具被继承人的火化证明,但无法提供死亡时间证明,同一顺序继承人均认同同一死亡时间并同意适用的。

(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记载不一致或不完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承诺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陈述独生子女证明缺失,但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可以证明的;

3)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简繁体不同、谐音笔误、阴阳历换算等情况,但本人能够说明原因,且绝大部分材料能确认亲属关系,同时获得其他继承人一致承认的;

4)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

(三)申请人因下列情形导致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变更,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等)吻合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因前往港、澳、台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2)因来内地(大陆)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3)因加入(退出)国籍导致身份变更的;

4)因军人转业、退伍导致身份变更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经查询不动产登记系统失信人员数据库,属失信人员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已被登记机构纪录在案的;

3)申请人拒绝接受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后果的;

4)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所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5)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

6)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可由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

三、工作流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其他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申请适用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告知、申请  工作人员将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其需要承诺的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情形的,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在《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上签名,确认申请事项。

(二)预审、核查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初步审查,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验、查验、问询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提出的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要求。申请人承诺的事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人是否存在本工作方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申请材料与相关的共享数据以及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采取发函询问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核实相关情况。

(三)受理、公告  申请人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时,申请人应在登记机构现场填写《承诺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承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承诺事项;

4)如发生虚假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失信惩戒。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在记载登记簿前,登记机构应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自然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审核、登簿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示期限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因身份证件类型变化的变更登记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依告知承诺制办理,发现虚假承诺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以及“承诺登簿之日起3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该不动产”等内容。

四、申请人不实承诺的处理

(一)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权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发现系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承诺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对申请人不得再次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

(三)登记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本施方案适用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登记部分证明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潮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为五年,自2023625日起至2028624日止。

附件:1、适用承诺制告知书

      2、适用承诺制承诺书(适用于身份证明变更)

      3、适用承诺制承诺书(适用于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附件1

适用承诺制告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联系方式:

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和证明内容

下列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死亡证明或者死亡时间证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承诺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由于死亡年代户籍制度不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3)公安部门已出具被继承人因死亡被注销户籍的证明或民政部门已出具被继承人的火化证明,但无法提供死亡时间证明,同一顺序继承人均认同同一死亡时间并同意适用的。

(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记载不一致或不完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承诺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陈述独生子女证明缺失,但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可以证明的;

3)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简繁体不同、谐音笔误、阴阳历换算等情况,但本人能够说明原因,且绝大部分材料能确认亲属关系,同时获得其他继承人一致承认的;

4)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

(三)申请人因下列情形导致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变更,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等)吻合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因前往港、澳、台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2)因来内地(大陆)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3)因加入(退出)国籍导致身份变更的;

4)因军人转业、退伍导致身份变更的。

二、证明用途

办理:非公证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 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对于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校查、网络校验、实地调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虛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 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发现系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承诺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2.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导致登记错误进一步引发诉讼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法办理更正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均由提供虚假承诺的当事人承担。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登记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其他事项

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因身份证件类型变化的变更登记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依告知承诺制办理,发现虚假承诺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以及“承诺登簿之日起3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该不动产”等内容。

特别提示:请你(们)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按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如果你(们)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作出解答;如果你(们)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向你(们)宣读。经你(们)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档案,作为你(们)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据。

以上告知内容本人已知晓(由当事人手书)。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适用承诺制承诺书

(适用于身份证明变更)


申请人(承诺人):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本人姓名***,原身份证件为xxx,证件号为xxx;现身份证件为xxx,证件号为***。本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文件,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本人承诺上述两个证件均为我本人的真实证件。本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不实,本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良信息的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适用承诺制承诺书

(适用于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申请人(承诺人):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坐落于XXX的不动产权,于XXX年XXX月XXX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现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特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已经知晓《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全部内容。

二、因xxx,本人无法获取xxx的死亡证明,死亡时间实际为***

因XXX,本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遗赠人)所有的亲属关系证明, XXX被继承人(遗赠人)与XXX实际为XXX关系。本人符合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条件,不存在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选择对以上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本人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本人没有隐瞒对不动产登记自然状况、权利状况或者其他事项有影响的事实,答复询问内容属实。

五、若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对申请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或者公示的,本人愿意协助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同意相应顺延办理时间。

六、因虚假承诺导致登记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本人无异议并予以配合。

七、本人承诺办理该登记后3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该不动产(公共利益除外),并同意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依告知承诺制办理,发现虚假承诺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以及“承诺登簿之日起3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该不动产”等内容。

八、如虚假承诺,或者提交材料有虚假不实或重大遗漏,本人自愿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因此引起不动产权属纠纷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涉。

上述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由当事人手书)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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