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_专项治理,风险提示
首页
>
>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2024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4-09-19|来源: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栏: 专项治理,风险提示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

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4年中秋、国庆假期将至,为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交通运输、景区景点、餐饮、酒店民宿等服务行业经营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并落实有关免费和优惠政策;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四、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巡查检查频次和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主观故意、屡查屡犯者,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1

相关文章
  • 联系我们
网站建设维护联系电话:0768-2280041               网站地图
主办:潮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   承办: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网站标识码:4451000049   粤ICP备2021068439号-1   粤公网安备44510202000107
Copyright©2016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