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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规范发布商业广告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4-12-31|来源: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栏: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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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元旦、春节“双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广告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序祥和的节日市场氛围,现作如下提示:

一、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应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广告发布不得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靡拜金,违背勤俭节约等传统美德,以及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迷信等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四、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含电子烟)。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等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

五、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广大消费者要格外警惕、慎重选择,不要被功效化宣传网红奶茶、压片糖果、乳酸饮料等普通食品广告误导,避免上当受骗。

六、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开展违背公序良俗的夸大宣传,不得在广告中贩卖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不得采取冒充名医、名院等“傍名牌”手段诱导消费。

七、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九、旅游类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免费游”“零元购”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公益广告正向引领作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节日期间,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广大消费者应注意甄别防范,防止受虚假违法广告的欺骗误导,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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