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冬香房屋租赁服务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103MA53DB632N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杨冬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凤塘)罚【2024】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5日上午9点10分,我镇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和安村安揭公路旁一酒店住宿(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冬香房屋租赁服务部(台湾佬住宿)投资人是杨冬香,经营者是曾建平、杨冬香)存在未持有健康证的情况下开展公共场所服务的行为。检查时,该店正常营业,存在日租和月租服务,现场共有服务人员2人,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0人。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
罚款金额: 0.0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13
处罚机关: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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