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饶平县炎孝日用品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5122MA560N6G37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吴炎孝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饶市监处〔2025〕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饶平县炎孝日用品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饶平县炎孝日用品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处罚款人民币460元。综上,共罚没人民币500元。
|
罚款金额:
|
0.046
|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0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01
|
处罚机关:
|
潮州市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潮州市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