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熙萱厨具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103MABUP0CC59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林少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市监金处字〔2024〕A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在网络销售商品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上注册开设网店,网店名称为“优尚家居厨房用品”,主要从事销售不锈钢制品。该网店于2023年10月份在电水壶销售页面上发布“自动保温12L加大容量”广告语,经核实上述电水壶实际容量为10L,当事人存在网络销售商品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以上文字广告用语是由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并自行发布到网页的,网页广告设计费用为500元。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 0.2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28
处罚机关: 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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