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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征信路 奋进新征程丨主播说征信 今天我来说③学习《征信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6-06|来源:潮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专栏: 诚信建设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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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宣传和展示《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人民银行开展征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微与民营企业融资发展的成效,集中开展征信知识普及教育,在2023年“6·14信用记录关爱日”来临之际,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组织来自全市13家银行机构的征信业务骨干组成青年讲师团,在全市开展“主播说征信 今天我来说”的视频展播宣传活动。

十年征信路,奋进新征程。

让我们一起听、一起学,

共同营造

“学征信、懂征信、用征信”的良好氛围!


主讲人:中国农业银行潮州分行 吴佳、蔡琳璇

宣讲内容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

它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明确了信息主体的同意权、知情权、删除权和救济权。

关于同意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二十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关于知情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关于删除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关于救济权”,《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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